陕西汽车技工学校学保处[2017]001号
陕西汽车技工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管理处分条例
随着我校规模的不断增大,生源地域差异颇大,学生管理规范化,合理化已刻不容缓。为了进一步维护学校良好的校风校貌,巩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加强学生文明行为的引导和培养工作,规范学生的文明行为,特制定陕西汽车技工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管理处分决定。
第一条: 凡我校在校学生,如违反校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第二条: 留校察看处分,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在察看期间,不再重犯类似错误或新的错误,可继续保留其学籍,有立功表现者,可解除处分。没有悔改表现或犯新的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者;或传播国外电台反动言论者;或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者;或组织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徒刑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凡参予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和藏匿(使用)管制刀具或其他违禁物品、吸食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第五条: 凡受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被拘留审查,罚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罚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罚款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所犯错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态度不好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价值200元以下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三) 价值500元以上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为盗窃者提供工具,或进行窝脏销赃等活动者, 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第七条: 凡策划打架、参与斗殴、提供凶器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策划打架并造成打架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先动手打人使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除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负担全部医疗费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参与或帮助他人打架造成恶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凡窝藏或提供作案工具或知情不报、涂改证件、出具伪证、或伙同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凡在校园内(宿舍楼、食堂、教学楼、公共活动场所)摔砸酒瓶等物品、燃放鞭炮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酗酒闹事并破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凡在校内外利用各种赌具赌博,一律开除学籍,为首者送司法部门惩办。本人虽未参赌但是提供赌具或场地、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次聚赌博发起者,予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凡不按时回宿舍就寝,初犯者通报批评,重犯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未经请假、擅自在外留宿者,视情节轻重及悔改表现,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未经报告擅自容留外来人员住宿、或因容留他人住宿造成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凡超过熄灯时间后返回学校或宿舍,有违纪表现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爬墙入院内,经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处分。
(二)砸锁或无理辱骂值班人员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值班人员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予以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内外凡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与异性同宿一室者,一经查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色情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在校园公共场所男女举止不文明或有其它不文明行为,不听劝告,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男生故意留长发(不能超过2寸)者、女生浓妆艳抹者、奇装异服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与外国人交往行为有损国格、人格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凡未经允许,随意挪用公物者,视公物价值高低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故意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损坏花木者,除按价赔偿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破坏价值100元(含100元)以下,予以警告处分。
(二) 破坏价值10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以下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 破坏价值在200元以上,300元(含3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四) 破坏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五) 破坏价值在500元以上,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损坏、切割图书馆资料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 凡两次犯同类错误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侮辱教师、工人及同学者,大型集会、报告会带头喝倒彩、出怪声、吹口哨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因成绩、毕业就业、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对教职工或领导寻衅滋事者,根据错误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予以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凡违章用电,擅自拆接电源,使用电炉或其他大功率电器者,或破坏公用电路设施者,除按后勤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赔偿、罚款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一经发现,予以警告处分。
(二) 造成学校局部电路短路或火灾损失200元(含200元)以下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 引起火灾、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予以记过处分。
(四) 火灾损失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五) 火灾损失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因吸烟、点蜡烛等不慎引起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火灾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者,予以警告处分;
(二) 火灾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 火灾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予以记过处分。
(四) 火灾损失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五) 火灾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上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习、自修、午休、晚休时间在教室、宿舍或教室宿舍附近放收录机、影碟机或弹奏乐器、下棋、打扑克、高声喧哗、吹哨子,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校内打麻将,违者除没收麻将外,一律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墙壁上踏脚印、打手印、球印、乱写乱画,或在室内、走廊烧火或用电煮食,向窗外、楼下倒水、丢果皮、纸屑或在走廊泼水乱倒剩饭菜,或在宿舍走廊打球、举重等,经教育不改者,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在校内进行营业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除按照有关校园管理规定没收其商品和用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将学生证、出入证等证件借给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证件的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证明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无故旷课,按《陕西汽车技工学校学生考勤规定》给予不同处分。即一个学期中旷课:
1~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0学时以上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测验、考试(考查)作弊的按《陕汽技校学生考风考纪要求规定》分别处理,即:期中、期末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凡考试考查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叫他人代考或替他人应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凡在校谈恋爱或骗取、敲诈他人钱物,情节恶劣者,一律开除学籍;在学校发生两性关系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虽未发生性关系,但行为粗鄙、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凡因犯有错误受到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 凡在校受纪律处分者不能享受奖学金。
(二) 凡受留校察看的非毕业班学生,该学年操行评定按不及格论处;毕业班学生,作结业论处。
(三) 凡受纪律处分者,当年一律不得参加各项评优;
(四) 凡在校期间受三次处分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凡受各种处分的学生,处分决定等材料均装入该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名,有异议者,允许申辩、申诉或提出保留意见。
第三十三条: 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的,由相关班级班主任上报学保处共同研究决定,并在下发处分前,报请主管校长审阅后张榜公布,并备案。凡给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班主任协同学保处调查处理,提出建议后报请学校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张榜公布,并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陕西汽车技工学校学保处。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从颁发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中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
陕西汽车技工学校学保处